第一部分
確認死亡,取得證明文件
1
在家中過世(非預期/無醫師在場)
若家人在家中過世,屬於非預期死亡或死亡時無醫師在場,應立即撥打 119 或報警,由警方會同檢察官/法醫進行 相驗,確認死亡原因後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。在相驗完成前,不可自行移動遺體。
2
在醫院/機構過世
若死亡發生在醫院或安養機構等場所,通常由主治醫師確認死亡後直接開立 死亡診斷書,作為後續辦理登記的依據。
提示:死亡診斷書與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相同,之後辦理死亡登記與火化許可時皆可使用。
第二部分
辦理登記與安排殯葬
3
儘速辦理死亡登記
確認死亡診斷書/相驗屍體證明書後,應儘速前往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死亡登記,法定期限為死亡之日起 30日內(戶籍法第73條,詳見「死亡登記與除戶」指南)。
4
聯繫殯葬業者,申請火化許可證
可聯繫殯葬業者安排入殮,依家屬意願選擇火化或土葬。台灣目前 火化比例約98%,火化前須向殯葬管理處申請 火化許可證,並檢附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。
5
安排告別式
告別式的舉行時間 沒有強制法定期限,多依家屬安排、宗教習俗(如對年、作七)決定,實務上多在死亡後數天至一個月內完成。
第三部分
通知相關機構
6
銀行、保險公司與社會保險機構
應通知往生者之銀行、保險公司,以及勞保局/國民年金(如有請領年金,需辦理停發,避免溢領後須返還),並確認是否留有遺囑。
常見問題
關於死後最初步驟的常見問題
家人在家中過世,第一步該做什麼?
立即撥打119或報警,由警方會同檢察官/法醫進行相驗,不可自行移動遺體或宣稱死亡時間。
火化前需要準備什麼文件?
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,向殯葬管理處申請火化許可證後才能火化。
告別式一定要在多久之內舉行?
法律上沒有強制期限,實務上多依家屬安排與宗教習俗決定,常見在死亡後數天至一個月內。
除了辦理登記,還有哪些機構需要盡早通知?
往生者的銀行、保險公司,以及有請領勞保年金或國民年金者需通知勞保局/國民年金局辦理停發,避免溢領需返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