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部分
拋棄繼承的期限與範圍
1
3個月法定期限
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,繼承人欲拋棄繼承者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個月內,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。
提醒:期限從「知悉」得繼承之時起算,逾期未聲明即視為無法拋棄。
2
拋棄是全部拋棄,不能部分保留
拋棄繼承是拋棄 全部 遺產與債務,不能選擇性拋棄部分財產、保留部分財產。
第二部分
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
3
通知次順位繼承人
拋棄繼承後,應依民法第1176條第2項通知次順位繼承人。未通知不影響拋棄之效力,但可能導致次順位繼承人不知悉其權利,實務上建議確實通知。
4
與「消極不作為」不同
拋棄繼承與「消極不作為」不同:2009年民法修正後,即使不拋棄,繼承人原則上也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;但拋棄繼承是明確、對外生效的正式法律行為,且會影響次順位繼承人的權利義務。
第三部分
特殊情形與最終效力
5
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
若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,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聲明(民法第1174條第2項)。若拋棄對未成年人顯不利益,法定代理人須經法院許可(民法第1088條、第1101條參照)。
6
准予備查後不可任意撤回
拋棄繼承一經法院准予備查,原則上不可任意撤回。
常見問題
關於拋棄繼承的常見問題
拋棄繼承要去哪裡辦理?
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書面聲明。
拋棄繼承後還要負擔死者的債務嗎?
不用,拋棄繼承後完全脫離繼承關係,不繼承任何財產,也不用承擔任何負債。
拋棄繼承跟什麼都不做有什麼差別?
即使不拋棄,2009年後法律也提供限定繼承保護(僅以遺產清償債務),但拋棄繼承是明確、正式、對外生效的法律行為,會影響次順位繼承人的權利義務,與消極不作為不同。
拋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?
原則上一經法院准予備查即生效,不可任意撤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