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部分
繼承的基本原則
1
繼承在死亡當下即自動發生
依民法第1147條,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,無需法院宣告或繼承人另行表示接受,也不需要繼承人另外採取任何行動才能「取得」繼承地位。
2
原則上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
自2009年民法修正後,繼承人原則上僅以 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(概括限定繼承),不會因繼承而需以自己財產清償死者生前債務。此為修法後之法定原則,無需繼承人另行聲明(民法第1148條第2項)。
例外:若繼承人惡意隱匿遺產,則不受此限制保護,仍須以自己財產清償相關債務。
第二部分
兩個重要期限
3
拋棄繼承:3個月內
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 3個月內,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(民法第1174條)。
4
遺產稅申報:6個月內
遺產稅申報應於死亡之日起 6個月內 向國稅局申報,可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國稅局核准延長,最長3個月(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2項)。
第三部分
遺產分割與清查
5
意見不合時:協議或訴訟
若繼承人間對遺產分割意見不合,可協議分割,或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。
6
建議及早清查遺產範圍
建議及早清查遺產範圍(不動產、存款、保單、負債),以利後續申報與分割。
常見問題
關於遺產繼承期限的常見問題
台灣的繼承人一定要負擔死者的債務嗎?
不一定。自2009年民法修正後,繼承人原則上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,除非惡意隱匿遺產、損害債權人利益。
拋棄繼承的期限是多久?
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聲明。
遺產稅什麼時候要申報?
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,可申請延期3個月。
若多位繼承人對遺產分割意見不合怎麼辦?
可先協議分割,若協議不成,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。